委托代征是指受委托單位根據稅務機關開具的代征稅款憑證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收取部分零散稅款的壹種稅收征收方式。
業務描述
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散、異地稅款,受委托單位和人員應按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代征稅款,並按時申報入庫。
國稅、地稅壹般業務。
郡裏的生意。
政策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委托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4號,2013)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進壹步加強代扣代繳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
提交信息
(1)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3份。
(2)委托代征稅款出具的合法證明。
基面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對申請人是否具有委托代理資格、提交的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內容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即時辦結等進行核查;不符合的,應當當場壹次性告知補正資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為納稅申報和辦理提供指導,引導其申報納稅。
(3)申請人可通過財稅庫款電子繳稅系統或銀行卡(POS機)繳納稅款,辦稅服務廳按規定開具完稅證明。
(四)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在《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上簽字並加蓋業務專用章,其中壹份退回申請人,壹份作為資料存檔,壹份作為稅務核算的原始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