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加工銷售的,消費稅計入成本:收回後繼續加工應稅消費品不計入成本。因為委托他人加工,消費稅由受托方繳納,委托方代收代繳。
2,而且由於消費稅只在壹個環節征收,不重復征收,所以如果直接銷售,在加工時繳納,銷售時不繳納。
3.如果繼續加工應稅消費品,那麽在轉賣的時候就要單獨繳納消費稅,相當於壹件東西交兩次稅。因此,加工環節繳納的消費稅的抵扣成本,應該是原材料、加工費等銷售收入增加時的增值稅。具體應該是這樣的: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回收後直接銷售不需要繳納消費稅,回收後繼續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繳納的消費稅需要繳納,但委托加工繳納的消費稅可以抵扣。
4.2.委托加工料件回收後用於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消費稅不計入委托加工料件回收成本:由於消費稅屬於價內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作為料件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在成品作為最終消費品銷售時重新征收消費稅。
5.這導致委托加工的材料重復征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第十壹條委托加工回收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準予按規定扣除已繳納的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