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人財物都在當地,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作為地方政府的組成部分,都以“某某公安局”命名,如某某省公安廳、某某市公安局、某某縣公安局等。凡是在公安局看到這幾個字的,都是指它是人財物獨立的,不受上級公安機關管理。
2.市區的公安局很少有不以分局命名的,直接叫公安局的。
這些城區的公安部門之所以不同於普通城區,大多與其過去的改革有關,比如由縣或縣級市改城區,或者設立高新技術開發區等。出於過渡的考慮,類似的城區會以縣級架構設置公安局,賦予這些城市公安局縣級管理權,而不是市公安局的派出機構。
公安機關管理模式
公安機關實行雙重管理模式,業務由公安系統垂直管理和指導,人財物由屬地管理。這是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的管理現狀。
考慮到公安機關工作職責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地方政府在任命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時,壹般會征求公安機關上級部門的意見。在不涉及重大人事沖突的前提下,他們會始終尊重公安機關的意見,優先考慮公安部門推薦的人選。
這讓很多人誤以為公安機關的人員都是上級公安部門決定的。事實上,並非如此。除主要負責人外,其余公安機關大部分人事任命仍在地方層面。負責人提出意見,組織部門考察推薦,最後由地方常委會決定。
幹部管理權限不在組織部門的,由單位根據自身實際調整確定,並報有關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