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屬於委托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代理主要有兩種形式,即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在實際應用中,當事人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是書面形式的,應當依法采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為簽訂經濟合同等。
形象地說,“會計在鎮上,出納在村裏”。本質上,該社即各村仍是獨立核算主體,可獨立辦理存款額度內的支出業務,村領導仍直接審批所有支出憑證。代理記賬部憑借其專業能力,為各村提供準確、及時、可靠的代理記賬服務,既保證了各村的正常運轉和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又積極發揮財務監督管理作用,控制計劃外支出和專項支出,避免挪用和違規,確保農村財務管理的規範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