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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扣除外部機構委托的R&D費用?

法律解析: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R&D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加減時以R&D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減基數。委托個人進行研發的,憑個人開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扣除。其中,“在R&D活動中發生的費用”是指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R&D費用稅前扣除政策,委托方均不得追加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R&D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三)企業應不遲於年度匯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和R&D項目文件,並留存以下資料備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及企業主管部門關於設立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決議文件;2 .獨立、委托和合作研究開發的專門機構或項目組及R&D人員名單;3.經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合同;4 .從事R&D活動的人員和在R&D活動中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包括工作使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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