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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中介公司辦理股權轉讓協議註意事項有哪些

委托中介公司辦理 股權轉讓協議 註意事項: 在 股權轉讓 交易中,轉讓方為納稅義務人,而受讓股權的壹方是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 股權登記 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 個人所得稅 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股權變更 登記手續。 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應當禁止的股權轉讓行為。《 公司法 》規定,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資人在受讓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時,必須對擬出讓股權的相關情況了解清楚。 《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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