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第壹條第二款的規定,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並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六條規定,報關進入特殊區域並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特殊區域外的生產企業或外貿企業的退(免)稅申報分別按本辦法第四、五條的規定辦理。如果符合為特殊區域內的企業提供委托加工勞務,在規定的時限內收齊單證可以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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