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了提供虛假文件罪和出具虛假文件罪,即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職責的中介機構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文件,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文件嚴重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人以增資配股為目的虛報利潤,如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利益,使其遭受巨額財產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披露重要信息罪或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規定,負有法定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或者不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