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提供泥漿工程服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2005〕375號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作開采海洋石油提供應稅服務適用營業稅稅目和稅率的通知》(國稅發[1997]42號)所稱泥漿工程,是指為鉆井作業提供泥漿和工程技術服務的行為。納稅人根據客戶要求為鉆井作業提供泥漿和工程技術服務的,按照泥漿工程服務項目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二、無論納稅人和建設單位如何計算,其營業額都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材料以及電價。
根據上述規定,為打井提供泥漿稅率表中建築業稅目中的“其他工程作業”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材料以及電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