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br/>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納稅人跨區(地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4號)規定:“壹、本市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下同)在本市範圍內跨區(地區)提供建築服務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br/>
如果納稅人提供壹項建築服務的施工地點涉及兩個(含)以上區(地區)的,納稅人可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預繳、申報繳納增值稅,也可選擇在機構所在地外該項目任壹施工地點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壹預繳增值稅,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br/>
本公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於納稅人跨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公告》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8號,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