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簡政便民服務清單。二、拓展業務工作。三、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法律依據:《中國工會章程》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基層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社區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會組織。從實際出發,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推進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工會組織建設。
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成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或者工會主席壹人,主持基層工會工作。工會基層委員會有女會員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不足十人的設女職工委員。
職工二百人以上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基層工會具備法人條件,依法取得社團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