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離退休人員已經不再為企業提供勞務,應當納入社會保障體制予以保障,但由於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水平仍然比較低,企業為他們支付統籌外費用,實質上屬於延期支付福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了離退休工資、退休金以外,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結合上述文件精神和實際情況,如果公司的上述相關支出屬於公司制度或按國家相關規定範圍必須發生的支出,不以避稅為目的,可以暫按福利費在稅前列支,財政部《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財企[2009]117號)規定的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費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