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後,為更好的服務納稅人,適應風險管理流程需要,納稅服務稅務分局職責在原辦稅服務廳的基礎上,增加了稅源管理部門稅收管理員固定管戶關系取消後的壹些基礎管理事項、低風險應對和簡易處罰等職能,具備《稅收征管法》賦予的執法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