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報納稅期限分別截至當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月19日。 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2月23日。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20日。五、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5月19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 凡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辦理稅務登記者外,應當在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 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應提出申請登記報告和有關批準文件,同時提供有關證件。主管稅務機關對前款報告、文件、證件審核後,予以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只限納稅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範圍以及其它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