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作廢的發票再次作廢。重新開具應開具的發票。發票是指賣方在經濟活動中向買方出具的文本,包括向買方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約定價格等。
發票除了預付款,還必須包括買方按照約定條件向賣方支付的款項,必須包括日期和數量,這是記賬的重要憑證。我國會計制度規定,購買產品或服務的有效發票稱為稅務發票。
擴展數據
有三種常見的發票作廢情況:
1.開票後,如果銷售退貨需要開紅色發票,必須收回原發票並標註“作廢”或取得對方有效憑證。
2.如果因錯誤或填寫不正確需要重新開具發票,可在標記“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原發票。同時,如果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買方沒有索要而失效,也應按填錯處理。
3.銷售折扣時,應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後,開具新的銷售發票;需要註意的是,專用發票填寫錯誤的,應單獨開具,並在錯誤填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錯誤填寫無效”字樣。
百度百科-無效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