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拿納稅人的錢不為納稅人服務
因為他們職位有便利條件,重罰款而輕服務
舉個簡單的例子: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不按期申報的可處二千元以上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二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那麽現實可能因為網絡原因或其他原因,真就差壹天也要罰款,如果打點壹下可能不罰,情節嚴重與否它們說了算,制度還有個伸縮性問題,可以罰妳二千,也可以罰妳9999元。呵呵,現在中央開始整頓作風,差些了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