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為什麽深圳市營改增後的增值稅應納稅率為3.14%,而全國其他地區的增值稅應納稅率為10%?

為什麽深圳市營改增後的增值稅應納稅率為3.14%,而全國其他地區的增值稅應納稅率為10%?

深圳的是綜合稅率,即考慮到了材料機械等的所含進項稅抵扣因素,測出壹個綜合稅率(註意:計銷項增值稅前的造價是含進項稅的)。而其他地區則同國家規定的稅率統壹,其實在計稅前造價時,其分項分項或措施費等是不含稅的(壹般做法是匯總稅前造價時*綜合系數, 折回不含稅造價)。舉例比較明白(具體數據為擬定,按2019.4.1降稅前稅率):

深圳按綜合稅率3.14%計含稅總價:107(含稅)*(1+3.14%)=110.36

其他地區計10%計含稅總價:100(不含稅)*(1+10%)=110

或:107(含稅)*綜合系數0.94(與專業對應)*(1+10%)=110.64

綜上,兩者盡管計算方式不同,但結果差別不大,前者是綜合稅率,後者用綜合系數,都是壹個測算出來的的綜合值。以上計價方式是為建安造價計價服務的,與稅務規定的價稅數據填寫不壹定相對應,故合同價款中的不含稅造價及增值稅額是以建安計價中的含稅總價以對應的增值稅率計算出來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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