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規定,實習生也納入從業人員範圍,企業對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實習生取得的符合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報酬,應代扣代繳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扣除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壹次性收入畸高的,可以加征。個人壹次性取得勞務報酬的,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前款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然後按照應納稅額的50%征收;5萬元以上,加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