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都是對資產的折舊,定義上沒有區別,原理也沒有區別,只是說法有所不同,直線法只是稅法折舊的方法,其原理與會計上的平均年限法壹樣。
實務中,對於同壹項資產稅法和會計的折舊規定有可能會不同,於是就會出現稅法與會計上對於所得稅的確認的差別,這就產生了所得稅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會計準則(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
舉個簡單的例子。
壹項固定資產買價80萬,會計上折舊年限為8年,稅法上為10年,稅法與會計的折舊方法相同,都是直線法計提.那麽稅法年折舊額為8萬,會計為10萬,產生2萬的差異,這個差異便會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如果本年會計利潤為100萬,那麽所得稅做賬:
應納稅所得額=100+2=102萬。
(稅法)應交稅費=102*25%=25.5萬。
(會計)所得稅費用=100*25%=25萬。
借:所得稅費用25。
遞延所得稅資產0.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