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壹年度年綜合所得不足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
2.上壹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
3.因年中就業、辭職或部分月份無收入,費用扣除6萬元,“三險壹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企業(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等專項附加扣除。是不夠的。
4.未被公司聘用,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清繳申請各項稅前扣除的。
5.年中適用的扣繳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適用的年度稅率。
6.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或未充分享受綜合所得稅優惠的,如殘疾人個人所得稅優惠減免等。
7、有符合條件的慈善捐贈,但不在預繳稅款時扣除等。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1條和第52條:
納稅人多繳稅款,自匯算清繳之日起三年內,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稅款。
但是,因為《指引》中也明確了,個人在結算時不辦理退稅的,將放棄退稅。因此,個人在匯算清繳結束後三年內再次申請的,雖然稅務局可以再次給個人退稅,但不會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