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1]918號文件規定,“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壹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屬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二條規定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壹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因此上述補償金可以記入“管理費用”科目。
來自:韓飛 勞動法咨詢師 勞動案件遠程指導工作室勞動法咨詢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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