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為什麽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要分別核算增值稅和營業稅?為什麽這種情況特殊?

為什麽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要分別核算增值稅和營業稅?為什麽這種情況特殊?

這叫兼營,將在2016年5月1日消失。

銷售貨物是增值稅應稅項目,要開具增值稅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並核算增值稅。

在2016年5月1日前,建築安裝屬於營業稅應稅業務,要開具5%的營業稅發票並核算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築業、房地產業實施營改增(見2016年3月8日《政府工作報告》),屆時將也要開具增值稅發票並核算增值稅。

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壹般納稅人17%;營改增後房地產業和建築業的增值稅稅率壹般納稅人預計為11%(和交通運輸業使用同壹稅率)。小規模納稅人統壹使用3%的增值稅征收率。

最後糾正壹下,提供的建築業不是勞務,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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