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根據稅務局的規定,異地工程需要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稅證明。持有外出經營證的建築安裝企業到達施工地後,應向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遞交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和外出經營證,並陸續提供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據以計算應繳納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施工地稅務機關接到上述資料後,經核實無誤予以登記,不再核發稅務登記證,企業持有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副本進行經營活動。企業經營活動結束後,應向施工地稅務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外出經營證交原填發稅務機關。
關於異地工程繳稅的其他規定。
外出經營證由縣(含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編號管理,縣(市)稅務機關要定期對下級征收單位填開的外出經營證情況進行檢查,切實加強對外出經營證的使用管理,保證稅款及時入庫。
建築安裝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稅收的有關規定設置賬簿,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稅率繳納所得稅。未按規定設置賬簿或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建築安裝企業,稅務機關可依照有關規定,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以上內容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