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征收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收對象、征收範圍、減免稅、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及稅務機關委托的代收代繳、代收代繳行為。(2)稅務機關未依法處理或答復:1。未審批減稅、免稅或者出口退稅的;2.不扣稅;3.稅款不予退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機關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不予答復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收到駁回決定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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