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二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應當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十四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人民警察機關制定的與公共利益直接相關的規定應當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