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同壹種應納稅憑證需要頻繁印花的,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及時匯總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應當向批準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發放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期限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壹個月。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印花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稅務機關可以處以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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