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支出,是指與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從妳的問題可以看出,銀行單據上的利息支出應該是個人借款發生的支出,所以這部分支出只能由個人承擔,其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企業不可能稅前扣除。那麽妳可能需要問更進壹步的問題,就是企業是否可以向個人借款並在稅前扣除。對此,我們還是可以從相關稅法中找到答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壹)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各項存款和同業拆借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發生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中都是對企業的貸款,對個人貸款的問題沒有清晰的認識。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領導的解釋,企業向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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