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場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驗證或者換發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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