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6月起施行。
2011年10月28日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決定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壹、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征點的範圍規定如下:
(壹)銷售商品,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服務,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3)按時間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
(壹)月營業額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間,且按時納稅的;
(2)按時間納稅的,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
本決定自2011 11 1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