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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開具免征增值稅的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治相關稅收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請納稅人關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治相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以下簡稱8號公告)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治管理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開具相應的赤字發票或廢止原發票,並按規定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開具普通發票。疫情防控期間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應開具相應的赤字發票。不能立即開具的,可先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在相關增值稅免稅政策到期後壹個月內開具相應的赤字發票。

8日、9日公告前,納稅人可適用8日、9日公告規定的免稅增值稅政策。但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不能按上述規定開具相應的赤字發票或註銷原發票,其相應收入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8日、9日公告後,納稅人應適用免稅政策,開具發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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