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罪是指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賬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繳納稅額的10%以上且偷稅數額在10000元以上,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的行為。 針對偷悅數額的不同。第壹層次是,“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層次是,: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自然人偷稅並處罰金 3、對單位犯偷稅罪采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壹步討論。
上一篇:溫江區稅務註銷代理下一篇:我是內蒙古赤峰市的三支壹扶支教的壹名教師,我們工資每半年發壹次,我們的生活都成問題了?還怎麽去支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