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十五條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算收入,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六條依照本法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計算。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