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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增量留抵退稅政策以後,還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2020年1月及以後形成的增量留抵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以下稱2號公告)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號)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妳公司按照8號公告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情形,不屬於2號公告規定的退稅後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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