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以下稱2號公告)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號)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妳公司按照8號公告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情形,不屬於2號公告規定的退稅後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