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t& lt《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10年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7號發布)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假發行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假發行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開具發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上一篇:網商貸款加稅靠譜嗎?下一篇:武漢盤龍城經濟開發區屬於哪個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