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年,差別非常大。我發現的主要原因如下,供大家參考:
1,未達到扣稅標準,報稅時未申報收入額(這部分公司工作有誤,但解釋後地稅壹般可以接受,但需要自行整改)。
2.對於派遣員工,個稅由派遣公司申報,但公司會認可工資支出。
3、社會保險等合法的稅收扣除,工資和費用會包含這個,但是在納稅申報中,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4、年終獎等。,已經提前繳納了,但是實際繳納卻遲遲未繳(這部分按照稅法應該有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負債,但是實際操作起來很煩,要看地稅局是不是特別強調這壹點,我之前查過兩次,稅務局也不管這個)
5.其他(比如我們後來跟人事溝通,如果財務會計工資支出是給員工發的,比如提案改進獎金,人事申報也要包括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