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8]170號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壹)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至於09年處理07年的投資業務怎樣繳納增值稅,應向公司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不需要交納營業稅。
只有處理不動產才繳納營業稅關於企業所得稅固定資產出資視同銷售,進行固定資產清理,處理後大於固定資產凈值的,列入營業外收入科目,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不需要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應合並企業利潤表,企業整體盈利才要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