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壹年以上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個人,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和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即納稅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納稅人未辦理納稅申報,導致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這種處罰屬於行政處罰,違反程度達不到犯罪的,不需要稅務行政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