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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跨國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有哪些稅務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有《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稅務局關於貫徹〈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實施辦法〉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二十四條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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