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在確定職能、機構和人員編制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員額;制定職位說明書,確定每個職位的職責和任職資格,作為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培訓和晉升的依據。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職務分類設置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職級序列。
國家公務員的職位分為領導職位和非領導職位。非領導職務是指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
國家公務員的職級分為十五級。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壹)國務院總理:壹級;
(2)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省級: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名;
(五)處級正職、處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處級副職、科級副職、助理巡視員:6-8級;
(7)處級科長、縣級科長、調研員:7-10級;
(8)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8-11級;
(九)處級正職、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10)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9-13級;
(11)辦事員:9級至14級;
(12)文員:10-15級。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應當根據所擔任的職務和所承擔的責任、工作的難易程度,以及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工作經歷等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