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壹種。計價方法壹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固定資產折舊額年終不得改變。
折舊年限稅法做了明文規定,必須遵照執行。不按規定年限計提折舊,稅務部門有權進行調整,對造成少交稅款的,除追繳稅款外,還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惡意多提折舊少交稅款的,稅務機關可定性為偷稅,可以處以少交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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