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巡回法庭法官不固定。美國的巡回法院壹般有三名巡回法官,但特殊領域的案件(如能源糾紛)甚至需要12名巡回法官共同審理。
2.法官不常駐法庭,巡回法庭的法官流動性大,沒有嚴格的組合關系,保證了巡回法庭審理案件的公正性和傾向性。
3.與普通地方法院相比,受地方黨政制約較少,辦案更加自由獨立。而且由於沒有院長等帶有明顯行政化特征的崗位設置,法官的獨立平等意識更強,法院的內部事務和行政工作可以委托給非法官管理和行使,可以極大地凸顯法院法官本位而非行政本位的特點。
4.轄區內有審判場所;設立的目的是方便群眾訴訟;同壹法院的司法機關以法院的名義審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