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法對農林牧漁等農業項目的有關規定如下:
(壹)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土豆、油籽、豆類、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堅果的種植;
2.培育新的作物品種;
3.中草藥種植;
4.樹木的栽培和種植;
5.飼養家畜和家禽;
6.收集森林產品;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業技術推廣、農業機械操作維修等農、林、牧、漁業服務項目;
8.海洋捕魚。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種植花卉、茶葉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
2.海水養殖和內陸養殖。
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發展項目的企業,不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