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文件對納稅人未申報納稅造成稅款流失的追繳期限予以明確:納稅人未申報納稅造成不繳或少繳的稅款,不屬於偷稅、抗稅、騙稅行為,稅務機關3年內具有追繳權,特殊情況追繳期限可以延長至5年。
法律依據:《關於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 第壹條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情形不屬於偷稅、抗稅、騙稅,其追征期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精神,壹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