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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包括

法律分析:海關代征稅費是指海關代國內其他稅務機關或有關管理部門對進口商品征收的稅費。1991年,中國對進口商品由海關代征的稅費有:船舶噸稅、產品稅、增值稅、特別消費稅,對外商和僑商所進口的貨物則代征工商統壹稅、鹽稅和車輛購置附加費。海關對進口商品除征收關稅外,在被投放到國內市場前,還須代征法律規定的與國內商品相同的有關稅費,當今世界各國無壹例外。這是海關作為國家特殊稅務管理機關職能的壹個重要方面。海關對國內企業進口貨物按條例的規定,分別代征產品稅、增值稅和鹽稅。但對每個進口商品只征收三種稅的其中壹種。征收增值稅、產品稅和鹽稅的規定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所進口的產品,海關代征工商統壹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關稅條例》 第四條 國務院設立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稅則》和《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的稅目、稅則號列和稅率的調整和解釋,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決定實行暫定稅率的貨物、稅率和期限;決定關稅配額稅率;決定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報復性關稅以及決定實施其他關稅措施;決定特殊情況下稅率的適用,以及履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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