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預算收入的征收機關有稅務機關、財政機關、海關等。在收入征收的過程中,征收機關必須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時、足額地完成財政收入計劃,不得隨意增收或減收;征收的收入要直接上繳國庫,不得截留、挪用;國庫部門對組織的財政收入要及時收納、劃分和報解,按規定辦理收入退庫;征收機關、國庫和預算管理機關之間要實時傳遞會計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預算上下級之間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以及上解、返還或者補助的具體辦法,由上級地方政府確定,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