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的征收機關有財政機關、稅務機關、海關等。其具體分工為: 1.財政機關。負責征收國有資產經營收益、行政性收費以及其他收入等;2.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工商稅收、企業所得稅以及按照有關規定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各項其他稅收及其他預算收入;3.海關。負責征收關稅以及國家指定其負責征收的其他預算收入。(4)不屬於上述範闈的預算收入,以國家規定負責征收管理的單位為征收機關。未經國家批準,不得自行增設征收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 第二十七條 按照稅種結構簡單科學、稅制要素充分優化、稅負水平明顯降低、收入歸屬清晰、財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則,結合國家稅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貿易港稅制體系。全島封關運作時,將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稅費進行簡並,在貨物和服務零售環節征收銷售稅;全島封關運作後,進壹步簡化稅制。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及時提出簡化稅制的具體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