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0號)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化肥統壹按13%稅率征收國內環節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鉀肥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同時停止執行。化肥的具體範圍,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的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97號)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庫存化肥,允許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