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我們公司是壹般納稅人。我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給客戶後,客戶壹直拒絕簽收,也就是發票丟了。我該怎麽辦?

我們公司是壹般納稅人。我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給客戶後,客戶壹直拒絕簽收,也就是發票丟了。我該怎麽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壹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如經鑒定為丟失前壹致,買方應提交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證明。丟失前未認證的,買方憑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的,由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納稅申報表》經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如果在掛失前已經認證,可以用專用發票的發票復印件備查。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憑專用發票認證,並留存專用發票復印件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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