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57號)第二十五條第(壹)項規定,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發生資產損失,除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無需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應合並到二級分支機構,由二級分支機構統壹申報。
因此,妳公司屬於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資產損失不需要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應並入二級分支機構,由二級分支機構統壹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