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因合並或者分立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執行機關或決策機構的董事及其他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壹條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法人在清算期間存續,但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清算結束並辦理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法人在清算結束時終止。